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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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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内蒙古嘉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2921MA13PGHU56 裁决种类: 其他 是否终局裁决: 法定终局裁决 裁决内容: 投诉事项1:资格性审查不应通过。投诉人认为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必须提供正确格式及内容的声明函,中标单位提供的声明函中标的名称均填写错误,资格性审查阶段不应通过,应为无效投标文件。投诉事项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诉人认为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必须提供正确格式及内容的声明函,且应为声明函内容真实性负法律责任。中标单位填写为内蒙古恒城高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55人,营业收入为417.1673万元。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官网查询其2023年报表显示其从业人员仅4人,跟其声明函中55人严重不符。声明函中制造商为江苏盛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38人,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官网查询该制造商2023年报表显示其从业人员仅8人,跟中标单位声明函中38人严重不符。 裁决事由: 阿拉善右旗民族事务委员会阿拉善右旗边境边界农牧户发展产业5KW风光互补(AYQZCS-G-H-240003)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中,安徽金响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因不满意被投诉人阿拉善右旗民族事务委员会于2024年4月23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4月27日向本局提起投诉。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规定,于2024年5月6日予以受理,现审查完结。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之规定“各行业划型标准为:(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以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裁决日期: 2024-06-04 裁决机关名称: 阿拉善右旗财政局 裁决机关代码: 111529220117665702 数据来源单位名称: 阿拉善右旗财政局 数据来源单位代码: 111529220117665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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