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12月15日起,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

发布时间:2024/12/16| 专栏:区内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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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12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

信用信息包含基本信息、增信信息和不良信息。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备案信息和项目信息。增信信息主要包括:各级党委、政府的表彰信息;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表彰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监督指导下的相关工作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情况的相关信息;业主投票服务评价信息;支持物业管理行业工作,对行业发展作出贡献的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增信信息。不良信息主要包括严重不良信息和一般不良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执行,实行加分减分制。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不同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持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幸福感。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发布、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协议,遵守物业管理行业诚信自律准则等方面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发布、使用及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尊重个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工作,建立全区统一的监管诚信平台,发布全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建立联合奖惩机制,推进评价结果在各领域、各部门的应用。

盟(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工作,指导旗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信用信息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旗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核查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定职责协助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推送和应用。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身信用管理,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主动参与行业信用建设,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  盟(市)和旗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监管诚信平台建立属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库,负责信用信息的日常维护管理。

第七条  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所在地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税务、应急管理、法院、政务服务、仲裁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的联动,及时共享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和核查

第八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各类信息进行征集、分类、记录、存储,并形成反映、评价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活动。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遵循“谁监管、谁负责,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信息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的信息组成。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在自治区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所取得的信用信息不记入母公司。自治区行政区域外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只限采集其在我区经营管理中形成的信用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及时申报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  信用信息包含基本信息、增信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十条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一)企业备案信息: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

(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建筑面积、项目类型、开发建设单位名称。

第十一条  增信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标准,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协议,自觉遵守物业管理行业诚信自律准则,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升物业服务质量,获得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行业组织、服务对象、社会公众的表彰奖励及对社会、行业做出的贡献和取得的成果等信息。主要包括:

(一)各级党委、政府的表彰信息;

(二)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表彰信息;

(三)物业服务企业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监督指导下的相关工作信息;

(四)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情况的相关信息;

(五)业主投票服务评价信息;

(六)支持物业管理行业工作,对行业发展作出贡献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增信信息。

第十二条  不良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违反物业管理行业诚信自律规范,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协议,违反承诺,扰乱物业管理市场秩序,被行政处罚的信息。不良信息分为严重不良信息和一般不良信息。主要包括:

(一)严重不良信息

1.经有关部门确认因企业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造成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的信息;

2.法律法规规定或其他可被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的信息。

(二)一般不良信息

1.被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

2.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因过错承担责任的信息;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一般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三条  基本信息的采集、认定

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监管诚信平台申请企业备案,录入企业备案信息、项目信息等企业基本信息,上传《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备案承诺书》(附件1),提交备案。

旗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15日完成对企业基本信息认定审核工作;基本信息认定审核通过的,基本信息采集生效,认定审核未通过的,退回企业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增信信息的采集、认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监管诚信平台申报增信信息,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旗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审核工作,认定审核通过的增信信息,增信信息生效,经认定确认不属于增信信息,退回企业并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不良信息的采集、认定

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自行掌握或其他单位主动推送的不良信用信息,通过物业信用信息系统录入。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充分利用“12345政务服务平台”、信访等渠道,通过信息共享方式,采集不良信息录入系统,具体由各地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并通过平台、短信或书面通知相关企业。

第十六条  不良信息核查

相关企业对不良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向采集录入不良信息的单位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

采集录入不良信息的单位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5日内对异议进行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不良信息记录;异议不成立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反馈异议申请企业。

第十七条  信用信息实施动态管理,按照“谁认定、谁维护的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因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增信信息依据被取消、不良信息修复导致信用信息发生变化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在监管诚信平台申请变更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重新认定审核。

第十八条  信用信息经采集录入监管诚信平台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第三章 信用等级的评定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由监管诚信平台根据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评分,按照分值确定企业信用状况,并生成信用评价报告。

信用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包含:企业基本信息、增信信息、不良信息、信用状况、报告有效期等内容。

信用状况评定实行动态管理,监管诚信平台根据企业信用信息的变化定期更新企业信用状况和信用报告内容。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附件2)执行,实行加分减分制。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分值=基本信息分值+增信信息分值-不良信息分值。

第二十一条 增信信息的记录周期

明确标明有效期的,在有效期内记分;未标明有效期的,按照三年有效期记分;在有效期内被增信信息发布单位发文取消的,增信信息失效;企业、项目和从业人员同一类型的增信信息只记录该增信信息的最高记分内容。

第二十二条  不良信息的记录周期

不良信息的记分周期最长为三年,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一年。记分期内已主动纠正不良行为,社会和行业不良影响消除修复的,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10个工作日内删除不良信息。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状况按分数排名,排名分数按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分值=基本信息分值+增信信息分值-不良信息分值进行计算。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分数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附件2)进行赋值。

监管诚信平台核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状况时,信用分值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的方法确定最终分值。

第四章 信用评价的发布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全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将通过发布平台和相关网站、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发布。

物业服务企业可通过监管诚信平台生成信用评价报告二维码或打印信用评价报告书。有关部门、企业和个人都可通过相关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查询企业信用评价信息。

第二十五条  信用评价结果作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监管、评优评先表彰、行业自律、出具企业诚信意见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鼓励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物业服务收费、物业管理招标时,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参考依据。

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不同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二十六条  对信用状况为90(含) 分值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扶持其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减少或降低对企业的检查频次,对企业上报的各种材料进行随机检查;

(二)在各类创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或推荐;

(三)参加物业管理项目投标和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鼓励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四)优先享受国家或地方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五)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信用状况为60分(含)至69 分值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列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企业申报的各类材料,实行全面严格检查;

(二)限制参评各类创先评优活动;

(三)在业主(甲方)续聘企业时提醒业主(甲方)注意企业信用情况;

(四)参加物业管理项目投标和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列为慎重选择对象,依法采取信用减分等措施;

(五)按照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信用状况为60分值以下的物业服务企业,除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惩戒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撤销企业已获得的行业荣誉称号;

(二)限制参加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三)视情节向业主大会提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不再续约的书面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录入、推送、公布虚假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政策导向、行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 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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