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引导公司依法有序调整注册资本 维护市场交易安全

发布时间:2024/02/18| 专栏: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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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落实新公司法有关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新要求,规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行为,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对外公布《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引导公司依法有序调整注册资本,维护市场交易安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为引导公司有序、从容、理性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数额,有效稳定社会预期,依照新公司法“逐步”调整要求,《意见稿》明确对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存量公司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过渡期内将出资期限调至五年以内,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出资即符合要求。同时,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认缴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不需要调整出资期限。此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2027年6月30日前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为合理界定出资期限、出资数额明显异常的公司,《意见稿》将出资期限30年以上、出资数额10亿元的公司纳入是否属于异常的研判范围,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组织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综合研判,经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意,要求其6个月内进行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数额应当调整至合理范围。同时,明确公司不适用5年出资规定的具体情形,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关系国计民生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民营、外资、国资等公司,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原有出资期限出资。此外,针对可能出现的减资需求,应当优化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数额的流程和材料,提升网上办理便利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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