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单位下发的《关于开展 2024 年上半年“红黑名单”报送工作的通知》,我单位已收悉。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4 号)第六条第五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规定,我单位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将阿拉善左旗吉兰太康裕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现将该违法失信主体相关信息报送至贵处,以便共同开展联合惩戒工作。
附件:阿拉善盟税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上半年“红黑名单”报送工作通知的复函.pdf
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盟税务局
202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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