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内蒙古诚信建设工程,内蒙古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促进经营主体信用提升行动,多维度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将信用转化为“真金白银”,助推经营主体信用建设,全方位打造经营主体“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的诚信市场环境。
信用“变现”化解企业融资难题
融资渠道缺乏、融资成本高、放款效率低,是个体工商户融资普遍面临的难题。为有效化解融资难题,内蒙古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内蒙古大数据中心、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共同推出“个体蒙信贷”金融产品,帮助个体工商户排忧解难。
“个体蒙信贷”以信用评价为基准,以信用赋能的方式实施信贷扶持。内蒙古市场监督管理局盘活历年来归集的1.7亿条个体工商户信用数据,建立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指标模型,形成信用评价分值,为金融机构形成个体工商户信用授信额度提供数据支撑。
“个体蒙信贷”让诚信价值“千金”,在内蒙古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中得到了具象化体现。
“我们想在呼和浩特开一家分店,需要采买一些新设备,但是缺少资金,了解到‘个体蒙信贷’金融产品后,我们从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获得了50万元授信额度,利率较普通商业贷款低,贷款不到一周时间就到位了,解决了资金缺口问题。”内蒙古酒肆饮三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在内蒙古286.5万户经营主体中,个体工商户占比达七成以上。无抵押、无担保、靠信用、线上办……具有普惠性、精准性、便捷性的“个体蒙信贷”精准缓解因抵押物少、利率高、程序繁等问题,用实实在在的信用资源、金融活水支持个体经济发展壮大。
据统计,自上线以来,“个体蒙信贷”累计授信5920户,额度21亿元,平均每户35.47万元左右,较好地满足了个体户生产经营或备用资金需求,真正让个体工商户融资做到既“普”又“惠”。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推进‘个体蒙信贷’扩容提质,吸纳更多金融机构参与进来,不断扩大‘个体蒙信贷’服务范围,让更多个体工商户切实感受到诚信有用、诚信是金。同时,不断完善‘个体蒙信贷’的规则、指标、模型、流程等,推出多元化的金融产品,更大程度惠及个体工商户。”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局局长王鹏介绍道。
创新模式助力企业信用修复
信用是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之本。未按时报送公示年报、错填年报信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企业一旦被打上“失信”标签,在办理银行贷款、参与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方面都将受限。为助力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降低失信情况对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内蒙古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优化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政策,加强信用修复引导,优化信用修复服务。
内蒙古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全面规范统一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修复的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和办理流程,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与《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送”工作机制,公示信用修复咨询电话,帮助企业及时改正,重塑信用。对符合修复条件的失信企业开展诚信教育,集中提醒和业务指导,减少失信主体存量,控制失信主体增量,营造诚信市场氛围。
“我们在填写年度报告的时候,因为填错了股东出资情况,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之后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两书’,还电话告知我们如何操作修改信息,按要求在线上修改年报信息后,不到一天时间,企业就被移出了经营异常名录。”内蒙古首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刘凯表示。
为畅通信用修复渠道,内蒙古完善信用修复协同联动机制,对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修复完成情况和信用异议数量进行评估,解决多头修复问题。同时,内蒙古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磋商建立信用修复互认机制,实现了信用修复结果信息共享互认。
内蒙古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包容审慎为原则,建立健全有利于企业的自我纠错、主动自新信用修复机制,提升信用修复“网上办”便利度和办结率,鼓励企业网上便捷完成信用修复,探索“承诺容缺”“承诺免查”等信用修复模式,推进信用修复“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次办结”办理流程。
据统计,今年以来,内蒙古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累计办理信用修复82691户,通过网上办理55786户。
多措并举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内蒙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积极探索信用监管与服务的最佳结合点,开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公开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一系列创新举措,多维度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新格局。
今年,内蒙古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加强对诚信计量、食品安全诚信、知识产权诚信、市场秩序诚信等方面的监管,聚焦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危害后果严重等问题,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的违法失信行为。
为建设对诚信经营主体监管“无事不扰”,对违法失信经营主体“无处不在”的监管格局,内蒙古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标准》,将内蒙古69.5万户企业按照风险分值由低到高分为A、B、C、D类,对风险类别经营主体实行不同频次的随机抽查检查,今年以来共抽查检查经营主体13368户。
同时,内蒙古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针对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配合相关部门对失信经营主体在政府采购、招投标、享受优惠政策、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予以限制或禁入。落实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法院“老赖”任职限制,3年内不得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
为提升信用监管威慑力,内蒙古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上向社会公开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同时,还建立了市场监管领域失信突出问题集中发布机制,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开设诚信建设公示专栏,常态化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存在“屡禁不止、屡罚不改”情形的经营主体予以集中曝光,及时向社会及新闻媒体公布严重违法失信经营主体名单。(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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